南京市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(试行)
本标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《老年人能力评估》(备案号:MZ2009-T-034-2009)为基本依据,规定了老年人能力评估的评估对象、评估指标、评估实施及评估结果。
一、评估对象
本评估标准适用于需要接受养老服务的南京市老年人。
二、评估指标
(一)一级指标共4个,包括日常生活活动、认知能力、情绪行为、视听觉。
(二)二级指标共15个,其中日常生活活动包括6个二级指标,认知能力包括4个二级指标,情绪行为包括3个二级指标,视听觉包括2个二级指标。各项指标的评分标准参见附录C“老年人能力评估分值表”。
表1 老年人能力评估指标
一级指标 |
二级指标 |
日常生活活动 |
吃饭、穿衣、如厕、室内走动、洗澡、控制大小便 |
认知能力 |
近期记忆、程序记忆、定向记忆、判断能力 |
情绪行为 |
情绪、行为、沟通 |
视听觉 |
视觉、听觉 |
三、评估实施
(一)评估环境
评估环境应安静、温度适宜、空气清新、光线明亮。
(二)评估提供方
1.评估机构应获得民政部门的资格认证或委托,至少应有5名评估员。
2.评估员应具有医学或护理学专业背景,或获得社会工作者资格证书,或获得高级养老护理员资格证书,并经过专门培训获得评估员资格认证的人员。
(三)评估方法
1.每次评估至少由2名评估员同时进行。
2.评估员通过询问被评估者(患病老人应处于医疗终结期)或照顾者,填写附录A“老年人能力评估基本信息表”。
3.评估员按照《老年人能力基本信息表》进行逐项评估,评估完成后将数据录入全市统一的信息系统,由系统自动评分,情况紧急时由评估员填写每个项目的评分,事后录入。老年人的能力等级,由两名评估员确认并签名,同时请信息提供者签名。
4.老年人能力评估应为动态评估,在接受养老服务前进行初始评估;接受养老服务后,若无特殊变化,每六个月定期评估一次;出现特殊情况导致能力发生变化时,应及时评估,老年人能力变化信息由提供服务的社会组织或其他知情人员提供。
四、评估结果
(一)能力等级
老年人能力等级根据其能力评估分值作出评定,评估分值由15个二级指标的分值累加确定,见表2。各评估指标分值设定详见附录C。
表2 老年人能力等级划分
能力等级 |
等级名称 |
能力评估分值 |
一级 |
自理 |
0~5分 |
二级 |
半失能 |
6~20分 |
三级 |
失能 |
≥21分 |
(二)结果应用
老年人能力评估是从老年人生活自理的表象方面作出的评估,用于确定养老服务的等级,当从医疗、护理、康复等专业领域进行分级时,宜请相关专业人员进行进一步的专科评估。
附录A:老年人能力评估基本信息表
附录B:老年人失能程度对照表(1、2)
附录C:老年人能力评估分值表
附录D:术语和定义
附录A
老年人能力评估基本信息表
一、基本情况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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单位: 区 街道(镇) 社区(村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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姓名 |
身份 证号 |
老年优待 证号 |
固话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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手机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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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化 程度 |
户籍 地址 |
居住 地址 |
常住时间 |
□1年以下 □1-3年 □3年以上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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联系人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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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象 |
姓名 |
与老人关系 |
联系方式 |
是否有老年人钥匙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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联系人1 (直系亲属) |
□有 □无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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联系人2 |
□有 □无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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联系人3 |
□有 □无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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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社会生活环境参数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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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职业 |
□公务员 □教师 □军人 □事业职工 □企业职工 □农民 □商人 □无固定职业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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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员类别 |
□离休 □退休 □低保户 □低保边缘户 □城市三无 □农村五保 □三线老军工 □三无下放人员 □供养人员 □其他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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特殊对象 |
□大屠杀幸存者 □百岁老年人 □计生特扶老人 □重点优抚对象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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收入来源 |
□机关事业单位离休金 □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金 □养老金 □三无下放人员补贴 □三线老军工补贴 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□供养人员补贴 □低保金 □拆迁补助( 元/月) □失地农民补助;□其他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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子女状况 |
□有子女 □无子女 |
医疗类别 |
□公费 □职工医保 □居民医保 □新农合 □自费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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居住状况 |
□独居 □空巢 |
住房性质 |
□有产权 □无产权 |
居室 |
□一居 □二居 □三居□其他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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居住条件 |
楼层电梯: □有□无 |
居住楼层(楼层无电梯的): □一层□二层□三层以上 |
室内厕所 □有□无 |
室内洗浴设备 □有 □无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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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照料情况 |
□自我照料 □配偶照顾 □子女照顾 □自购家政服务 □送餐服务 □互助门铃 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: □居家照料 □紧急呼叫终端 □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 □其他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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服务需求 |
□家务料理 □代购物品 □康复保健 □紧急呼叫 □心理关爱 □法律援助 □文化娱乐 □助餐 □送餐 □陪聊 □陪住 □陪外出 □陪旅游 □日托 □入住老年人福利机构; 其他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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身体状况 |
□身体健康 重病:□恶性肿瘤□尿毒症透析□器官移植(含手术后的抗排异治疗)□白血病。 □急性心肌梗塞□脑中风□急性坏死性胰腺炎□脑外伤□主动脉手术□冠状动脉旁路手术 □慢性肾功能性衰竭□急慢性重症肝炎□危及生命的良性脑瘤□重症糖尿病□消化道出血 □系统性红斑狼疮□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□血友病□重症精神病。 慢性病:□高血压 □冠心病 □前列腺增生 □糖尿病 其他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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心理状况 |
□正常 □偶尔有孤独感 □经常觉得很孤独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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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会活动情况 |
□经常□偶尔□从不 |
社会活动类型:□文艺类□教育类□健身类 □慈善类□经济类□宗教类 □其他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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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日常生活活动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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项目 |
描述 |
正常 |
轻丧失 |
中丧失 |
完全丧失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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吃饭 |
能完成入口、咀嚼、吞咽等步骤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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穿衣 |
完成取衣、穿衣、系带、扣扣子等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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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下床 |
能完成洗脚、洗脸、上下床等步骤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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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厕 |
如厕、便后能自理及整理衣裤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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室内走动 |
外出、上下楼正常 |
||||||||||||||
洗澡 |
能完成洗澡的全部过程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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控制大小便 |
能控制大小便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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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、认知能力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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项目 |
描述 |
正常 |
轻丧失 |
中丧失 |
完全丧失 |
||||||||||
近期记忆 |
能回想近期发生的事情 |
||||||||||||||
程序记忆 |
完成洗衣、做饭、做菜等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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定向记忆 |
外出、回家不迷路 |
||||||||||||||
判断能力 |
对日常事物的判断不违背常理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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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、情绪行为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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项目 |
描述 |
正常 |
轻丧失 |
中丧失 |
完全丧失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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情绪 |
与人和睦相处,不偏激 |
||||||||||||||
行为 |
动作行为表现是否异常 |
||||||||||||||
沟通 |
在交流中能否互相理解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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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、视、听觉 |
|||||||||||||||
项目 |
描述 |
正常 |
轻丧失 |
中丧失 |
完全丧失 |
||||||||||
视觉 |
能正常看电视、读报等 |
||||||||||||||
听觉 |
能正常接听电话、交谈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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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人(或家属)签字: 评估员: 社区: 评估机构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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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期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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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录B
老年人失能程度对照表(1)
程度 等级
评估事项 |
正常 |
轻丧失 |
中丧失 |
完全丧失 |
|
(1)吃饭 |
使用餐具将饭菜送入口、咀嚼、吞咽等步骤。 |
独立完成。 |
需帮助摆放餐具或药品,能自己进食或服药。
|
需要协助给药,如切碎、搅拌食物或药物等。 |
完全需要帮助或经鼻饲进食或给药。 |
(2)穿衣 |
取衣、穿衣、扣扣、系带。 |
独立完成。 |
- |
需要协助,在适当的时间内完成部分穿衣。
|
完全需要帮助。 |
(3)如厕 |
如厕,便后能自理及整理衣裤。 |
无需帮助或能介助辅助具进出厕所。 |
基本上能如厕或使用便器。
|
在提示和协助下尚能如厕或使用便器。 |
不能自行进出厕所完成排泄过程 |
(4)控制大小便 |
- |
能完全控制。 |
-
|
偶尔大小便失禁。 |
排尿、排便失禁或用导尿管。 |
(5)室内走动 |
站立、卧床、行走、上下楼梯等。 |
自如 |
借助较小的外力或辅助装置能完成站立、卧床、行走、上下楼梯等。 |
借助较大的外力才能完成站立、卧床、行走,不能上下楼梯。 |
卧床不起,移动完全需要帮助。 |
(6)洗澡 |
洗漱、擦浴、盆浴、淋浴 |
独立完成。 |
能独立地洗头、梳头、洗脸、刷牙、剃须等,洗澡需要协助。 |
在协助下和适当的时间内,能完成部分修饰;洗澡需要帮助。 |
完全需要帮助。 |
附录B
老年人失能程度对照表(2)
正常 |
轻丧失 |
中丧失 |
完全丧失 |
||
近期 记忆 |
回想近期发生的事情。 |
对近期发生的事情记忆清晰。 |
对近期发生的事情记忆模糊。 |
对近期发生的事情遗忘,在提示下能记起部分。 |
经提示也不能记起近期发生的事情。 |
程序 记忆 |
完成习得的生活技能,如穿衣程序、烧水泡茶程序等。 |
正确完成。 |
- |
在提示下能正确完成。 |
经提示也不能正确完成。 |
定向 能力 |
现实导向能力,对人物、地点、时间、空间等的识别和判断能力。 |
定向力 正常。 |
- |
在提示下,能正确说出人物、地点、时间、空间等。 |
经提示也不能正确说出人物、地点、时间、空间等。 |
判断 能力 |
对日常生活的内容、时间、谁处理等作出判断。 |
能正确作出判断。 |
- |
在提示下能作出判断,表现为判断迟缓、不决。 |
判断错误。 |
情绪 |
对客观事物的主观态度体验是否与实际相符,能否被常人理解。 |
情绪稳定。 |
情绪欠稳定,但尚能被人理解; |
无诱因,情绪变化较大。 |
喜怒无常或毫无反应。 |
行为
|
动作行为表现有否异常。
|
行为正常。 |
偶尔有异常行为,但不影响正常生活,不需要协助调适或监护。 |
经常有异常行为,影响正常生活,需要一定监护。 |
经常有异常行为,严重影响正常生活,完全需要监护。 |
沟通 能力 |
在交流中能否互相理解。 |
理解准确,表达清晰。 |
- |
需提示才能听懂、简单表达。 |
交流困难,不能表达和理解。 |
视力 |
有否视力障碍,能否安全照顾自己。 |
在正常环境下能安全照顾自己。 |
- |
低视力(矫正后),生活需要照顾。 |
由于视力障碍,功能完全丧失,无法适应生活环境而安全照顾自己。 |
附录C
老年人能力评估分值表
一、生活自理能力参数 |
|||||
项目 |
描述 |
正常 |
轻丧失 |
中丧失 |
完全丧失 |
吃饭 |
能完成入口、咀嚼、吞咽等步骤 |
0 |
0 |
3 |
5 |
穿衣 |
完成取衣、穿衣、系带、扣扣子等 |
0 |
0 |
3 |
5 |
如厕 |
如厕、便后能自理及整理衣裤 |
0 |
1 |
5 |
10 |
室内走动 |
外出、上下楼正常 |
0 |
1 |
5 |
10 |
洗澡 |
能完成洗澡的全部过程 |
0 |
1 |
3 |
7 |
控制大小便 |
能控制大小便 |
0 |
0 |
3 |
5 |
二、认知能力参数 |
|||||
项目 |
描述 |
正常 |
轻丧失 |
中丧失 |
完全丧失 |
近期记忆 |
能回想近期发生的事情 |
0 |
2 |
5 |
10 |
程序记忆 |
完成洗衣、做饭、做菜等 |
0 |
0 |
5 |
10 |
定向记忆 |
外出、回家不迷路 |
0 |
0 |
5 |
10 |
判断能力 |
对日常事物的判断不违背常理 |
0 |
0 |
5 |
10 |
三、情绪行为参数 |
|||||
项目 |
描述 |
正常 |
轻丧失 |
中丧失 |
完全丧失 |
情绪 |
与人和睦相处,不偏激 |
0 |
2 |
6 |
10 |
行为 |
动作行为表现是否异常 |
0 |
2 |
6 |
10 |
沟通 |
在交流中能否互相理解 |
0 |
0 |
1 |
2 |
四、视、听觉 |
|||||
项目 |
描述 |
正常 |
轻丧失 |
中丧失 |
完全丧失 |
视觉 |
能正常看电视、读报等 |
0 |
0 |
5 |
10 |
听觉 |
能正常接听电话、交谈 |
0 |
0 |
0 |
0 |
附录D
术语和定义
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。
(一)能力ability
个体顺利完成某一活动所必需的主观条件。
(二)日常生活活动activity of daily living
个体为独立生活而每天必须反复进行的、最基本的、具有共同性的身体动作群,即完成进食、洗澡、修饰、穿衣、大小便控制、如厕、床椅转移、行走、上下楼梯等日常活动的基本动作和技巧。
(三)精神状态mental status
个体在认知功能、行为、情绪等方面的外在表现。
(四)感知觉与沟通sensory and communication
个体在意识水平、视力、听力、沟通交流等方面的能力。
(五)社会参与 social involvement
个体与周围人群和环境的联系与交流。
(来源:南京民政局)
——end—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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